张家口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察北、塞北管理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学校(院、园),民办学校:

为完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张家口市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切实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中心工作来抓。

附件:《张家口市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张家口市教育局

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张家口市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所引起的,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五个方面。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个人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小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认定级别》(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为学校教学事故接受与处理的主管部门,要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设立教师教学责任事故举报电话,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全体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将教学事故向学校投诉或举报。教学事故由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记录并立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教学主管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级别》组织认定,对事故级别与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填写《张家口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件2),连同教学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向主管领导报告。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在15日内完成。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认定并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职能部门备案;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确定,职能部门备案;重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认定,会同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并确定处理意见,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所有教学事故,应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理分为:责令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津贴、行政处分、降聘、解聘等。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应责令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在事故发生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教学评奖评优活动,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处理决定根据处理意见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和师德档案。除此之外,还应视其等级,给予相应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师德考核、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二)较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当年度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资格,师德考核、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处理,调离教学岗位,取消当年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资格,师德考核、年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凡教学事故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外,还应按照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由于教学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教学事故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取消学校及校长、分管校长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集体和个人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确实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校长、分管校长,比照本规定第十条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发生的一般和较大教学事故,学校在每学期末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登记。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各单位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教学事故均应明确责任人,不能以单位或部门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凡对本单位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的人员(含学校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责任人未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书面通知的次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学校应成立由工会、教务处、系(年级)等部门人员组成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事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处理。仲裁决定应在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后的次日起的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一周内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复议结论应于接到书面申诉后次日起的一个月内作出,并及时通知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系责任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责任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教学事故认定级别》中未列举的,妨碍教学、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相似条款,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单位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与细则。制订实施的具体方案,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张家口市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规定。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张家口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级别

     2、张家口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附件1

 

张家口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级别

 

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              在教育教学及实习中,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措施不到位,

出现重大事故。

3、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4、              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中索要、收取学生及家长的礼

品、礼金。

5、              从事有偿家教,造成不良影响。

6、              未经学校批准,为牟取个人利益而随意占用教学场所。

7、              无故旷工、旷课;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

8、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印

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9、              其他应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较大教学事故:

10、教学管理人员出具虚假学历、学籍、成绩证明。

11、教学管理人员安排考试时,遗漏了班级或考试科目。

12、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记载。

13、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

14、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15、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

16、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

17、未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拖延或舍弃学期课程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18、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有明显的错误,没有及时纠正,影响教学质量。

19、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

20、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改自学。

21、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情节严重。

22、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3、实验及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实验、实习岗位,未经批准脱岗时间达到计划的30%以上。

24、其它应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一般教学事故:

25、教务处正常受理教材订购任务后,由于主观因素,造成开课后教材未到学生手中。

26、教师未按计划授课,无特殊原因,教学进度与学期计划学时相差八分之一以上。

27、教师酒后上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8、教师在工作日期间,着装不规范,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9、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从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

30、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或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3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32、教师未及时将实验计划呈报实验室或实验员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准备不足,影响上课。

33、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在实验、实习前(含野外实习)未按规定落实必备用品,影响实习效果。

34、其它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

 

 

 

 

 

 

 

 

 

 

 

 

 

 

 

 

 

 

 

 

 

 

附件2

张家口市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责任人

 

 

责任人

 

 

责任人

专业技术职

务、职级

 

 

教学事故

具体内容

(举报人或

单位填写)

 

 

 

 

签名:

 

         

 

 

 

 

 

 

 

 

校领导签名:

 

         

 

教育局

 

 

 

 

 

         

 

 

         

 

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教学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