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成绩登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考试成绩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进行。

第二条 市级考办负责登分期间试卷的保管、复核、运输等工作。

一、负责对未拆启“保密号”的试卷进行逐份复核,对漏填“保密号”、漏评、核分错误的试卷进行登记并及时到省级考办更正。

二、对复核无误的试卷,小心开启“保密号”部分的密封线,确保考生个人信息处于密封状态。

三、按登分进度要求,按时向省级考办提供合格的试卷。

四、对登分完成的试卷,按照“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要求整理试卷。

第三条 省级考办会同主考院校,对未拆启“保密号”试卷中的漏评、核分等问题进行核准与更正;更正分数字迹要清楚,并加盖“变更分数专用章”。

对拆封后的试卷,登分期间一律不复查、不变更分数。

第四条 登分由省级考办及省级考办选聘的登分与管理人员完成。成绩采用密封、按试卷座位号进行登分。

一、登分人员对试卷进行清点、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检查试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据“课程代码”、“保密号”及“首考号的末两位号”确定考场,根据试卷上的“座位号”确定考生,按试卷上的原始总分进行登分。

三、每个分数由两个不同的小组登分两遍完成。

四、对两遍登分成绩不一致的试卷,交由“仲裁” 登分组进行第三遍登分。

五、试卷登分完成后,将试卷返还市级考办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每天下午登分结束后,由省级考办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刻录成只读光盘密封备查。

第五条 省级考办对登分结束后的成绩进行合理性检查,按市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分结果单》,由市级考办对结果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由省级考办留存。

第六条 登分结束后,市级考办负责在登分现场进行质量检查。500科次以下的课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课程按10%核查。

登分错误须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分差错登记表》,到省级考办按实际试卷核准更正,并由更正人签字。

第七条 省级考办根据市级考办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结果表》,经市级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生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

违纪考生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生处以推迟一至三年毕业的处罚。

第八条 省级考办负责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一、对录入完成且进行了质量检查、违纪、作弊处理的成绩,按市分报名点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二、对成品证、废证逐一按证书编号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第九条 本次成绩在登分全部结束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市级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