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中小学校长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国办和民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三条  县级进修学校在县文教体育局的领导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
    
第九条  县教师进修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十条  县文教体育局主管全县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县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县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县教师进修学校是县中小学校长培训的主要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县教师进修学校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作为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县文教体育局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县文教体育局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第十六条  县文教体育局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县文教体育局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县文教体育局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第十九条  担任中小学校长者,应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应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中小学校长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县文教体育局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成人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怀来县文教体育局

00六年十月二十日